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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陕西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
(修订稿)
 
第一章    总  则
    第一条  本会的名称为:陕西省机械工业联合会(简称:“陕机联”)。英文名称:SHAANXI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ON,英文缩写(SMIF)。
    第二条  本会是陕西省省内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、有关的行业性社团和中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,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    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循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科学发展观,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工作,通过为政府,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,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;开展行业调研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要求;推动机械行业各项工作的进步和创新,促进全行业管理水平及整体素质的提高,为机械工业的振兴和发展作出贡献。
    第四条  陕西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机关的指导。
    第五条  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。
 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    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
    一、本会的根本任务是: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我省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,以推进机械行业调整结构、转变发展方式、提高发展质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。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政策建议;进行组织协调、行业自律、行业认可、信息引导、咨询服务。当好政府联系基层单位的桥梁、纽带和助手。
    二、组织协调机械行业全省性、专业性社团联系和协作,协助专业性社团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。
    三、根据本会宗旨、根本任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,本会的主要业务工作是:
    1、调查研究机械行业经济运行、企业管理、技术进步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情况和重点、热点问题,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法规提供建议和服务。
    2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,了解并推介国内外行业状况、市场动态和技术、管理发展趋势,为政府、会员和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。
    3、受政府委托,组织制订(或修订)我省机械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,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。
    4、了解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改进和提高活动,为企业质量工作提供咨询、诊断服务;受政府委托,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    5、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,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,促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。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落实“行业发展规划”。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并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推荐参评部、省级成果奖。
    6、组织省际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;组织协调和举办行业性展览(销)会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。
    7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,提出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群化发展的建议,促进联合协作和资源优化配置;组织研究机械行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,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高端装备产品,限制落后产品生产。
    8、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研,提出政策建议;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;推进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。
    9、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,开展企业管理诊断、咨询服务,组织企业管理达标活动,促进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。   
    10、调研行业职工队伍状况,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人才培训;根据政府部门委托,承担人才素质和技能水平的行业性认证认可工作。   
    11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,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。
第三章     会  员
第七条  陕西省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员为团体(单位)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    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一、全省范围内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中介机构、有关组织和行业内知名人士。
    二、拥护本会章程;
    三、自愿申请加入本会
    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 
    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同时提供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;
    二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
    三、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后,经理事会讨论同意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   
    团体会员需委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会的活动,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。
    四、个人会员应为省内机械行业管理、科技、教学方面的知名人士。两院院士、专业大师和在全国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的个人会员,可认定为本会高级个人会员。高级个人会员可受邀参加会长会和理事扩大会。
    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 一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 二,参加本会的活动;
    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 四,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 五、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等;
    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   
    一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   二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   三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;
    四,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 五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   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    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劝告无效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若该会员对本会决定有异议,可要求复议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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